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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香港與海外國家地區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安排

1.4 香港與盧森堡簽訂之防止雙重徵稅協議安排:

於2007年11月2 日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盧森堡簽署之較詳細避免雙重徵稅稅務安排,此安排將於2008年4 月1 日於本港正式生效及於2008年1 月1 日於盧森堡正式生效。

以下為新的避免雙重徵稅稅務安排所包括範圍:

1.41 股息收入之暫緩稅率:
若以某些情況以符合要求才可在股息收入及特許權費用收入方面享有稅務優惠,其優惠情況如下:
(i) 股息收入之延遞稅率由原先10%降至零稅率;
(ii) 特許權費用收入延遞稅率由5.25%降至3%。

1.42 資本利潤
跟據本港與盧森堡所簽訂之避免雙重徵稅安排,本港公司將持有盧森堡公司之股份變賣,所得來之資本利潤可不需徵稅。除非本港公司所持有盧森堡成立之房地產公司,此公司之資產值超於一半是源於盧森堡境之不動產物業則除外。

1.43 居民之定義
根據本港稅務條例,並沒有本土居民之定義,所以與盧森堡訂了- 避免雙重徵稅稅務安排後,本港會採用該安排文件中第四條款,列明之居民定義。事實上,此安排中之居民定義和本港與中國人民共和國、比利時及泰國曾簽訂之避免雙利徵稅稅務安排,安排中列明之居民定義相似。當人(而非個人)如:公司等個體被認定擁有雙重居民定義 (即在兩個簽約國家/地區有合法居民定義時),會採用有效管理觀念作為界定居民定義之用途。

1.44 服務計劃過程之永久常駐機構定義。
若果香港公司於盧森堡為當地客戶提供服務:如進行一個完整服務計劃,在任何12個月內所花時間超於180天提供服務,該香港公司被認定在當地擁有永久常駐機構。

1.45 我們提供之服務
我們為那些在本港、盧森堡及其他歐盟國家擁有商業投資之客戶提供稅務商業諮詢服務,如有需要,請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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