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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与海外国家地区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安排
1.3 香港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之防止双重征税协议安排:
自2006年8月起,此项新安排正式生效,此项新安排取代了1998年双方所签订旧的防止双重征税协议安排。
新安排适合于中国方面自2007年1月1日 及本港自2007年4月1日起计算之财政年度,有关安排亦适用于 (i) 股息 (ii) 特许权使用费 (iii) 利息。
以上收入从中国国内独资或外资企业派发予本港母公司所产生之税务问题。
税务策划构思
之前提及,资本利润豁免征税及减低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利息之预扣税率,提升了本港的竞争力,及促使本港公司及外国公司使用本港公司经商或藉此投资中国大陆。税务策划构思可发挥功用如下:
1. 使用本港公司作为中间控股公司,作持有中国境内投资(如: 外资企业);
2. 使用本港公司协助中国境内投资达至融资目的;
3. 使用本港公司租出所持有知识资产权予中国境内投资。
资本利润
新安排包括有关资本利润的条文,根据该条文描述,本港投资者持有少于25%国内公司的股权,而该国内公司的主要国内资产不能是不动产物业,变卖这些股权而产生之资本利润,将全额豁免征税。
正因本港不征收资本利润税款,此条文有效单方面保障了本港纳税人的权益,虽然此税款豁免应用于变卖持有国内公司少数股份的本港投资者,但仍提供了某种程度上的保障。
受雇收入
在新安排下,对于本港雇员频繁地到访中国境内,在一个税务年度内,计算其到访中国境内的日数,方法有所改变,是由过去的年历改为任何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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