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 香港節稅安排
本港稅制採用地區稅務概念,若利潤源於本港,才被納入本港稅網範圍。以下是一些例子,舉出利潤源於本港以外,被認為離岸利潤,此利潤是不包括在課稅內。以下是在有關不同種類的收入,而有不同稅務處理方式:
2.1 貿易利潤
若本港公司派僱員或行政人前往海外與供應商或客戶,進行商議,訂立所有有關購貨和銷售合約之條款,這樣可能作出結論: 貿易利潤是源於本港以外,即屬離岸利潤性質,因而不需繳納本港利得稅。
2.2 製造業的利潤
若一間本港公司與中國國內簽訂加工合同,在此情況下,在港方提供原料、技術、管理人才、培訓及生產視察與監控等。在現行稅例及法院判決,納稅人可申請利潤分攤,即只一半作本港利潤。
2.3 服務酬金收入
一般而言,服務酬金收入是根據提供服務之地方作為利潤產生地。換言之,若公司的部份服務在本港提供,部份服務在海外提供,納稅人可申請利潤分攤,只有源於本港之利潤,才作納稅計算用途。
2.4 為收取不同種類收入的人士,提供不同的稅務建議:
例如:特許使用權收入、利息、跨境地區運輸服務及電子商易所賺取之服務收入。
2.5 本港之印花稅
印花稅本身是一種蓋印在交易文件上(而不是就該交易本身)所繳納的一種稅項。就本港而言,需繳付印花稅及給政府蓋上印花章有以下文件:如有關買賣本港土地權益、大廈及各類建築物買賣及出租合約及公司股份轉讓等文件。有很多不同文件在定立後,需繳納印花稅才能使該文件在法律上有效。尤其交易涉及樓宇買賣及股份轉讓時,需請教專業意見為上。小心而全面之印花稅稅務策劃,可幫助納稅人少付可觀的印花稅稅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