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 1. 香港與海外國家地區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安排
1.3 香港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之防止雙重徵稅協議安排:
自2006年8月起,此項新安排正式生效,此項新安排取代了1998年雙方所簽訂舊的防止雙重徵稅協議安排。
新安排適合於中國方面自2007年1月1日 及本港自2007年4月1日起計算之財政年度,有關安排亦適用於 (i) 股息 (ii) 特許權使用費 (iii) 利息。
以上收入從中國國內獨資或外資企業派發予本港母公司所產生之稅務問題。
稅務策劃構思
之前提及,資本利潤豁免徵稅及減低股息、特許權使用費、利息之預扣稅率,提升了本港的競爭力,及促使本港公司及外國公司使用本港公司經商或藉此投資中國大陸。稅務策劃構思可發揮功用如下:
1. 使用本港公司作為中間控股公司,作持有中國境內投資(如: 外資企業);
2. 使用本港公司協助中國境內投資達至融資目的;
3. 使用本港公司租出所持有知識資產權予中國境內投資。
資本利潤
新安排包括有關資本利潤的條文,根據該條文描述,本港投資者持有少於25%國內公司的股權,而該國內公司的主要國內資產不能是不動產物業,變賣這些股權而產生之資本利潤,將全額豁免徵稅。
正因本港不徵收資本利潤稅款,此條文有效單方面保障了本港納稅人的權益,雖然此稅款豁免應用於變賣持有國內公司少數股份的本港投資者,但仍提供了某種程度上的保障。
受僱收入
在新安排下,對於本港僱員頻繁地到訪中國境內,在一個稅務年度內,計算其到訪中國境內的日數,方法有所改變,是由過去的年曆改為任何12個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