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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之稅務服務
3.1 在華成立企業:
最直接進入中國市場是透過在境內設立機構註點,現今有許多不同形式之投資方式;決定用那一種,要視符於其商業目的及運作模式。除了財務機構以外,在現行法規下,一間外國公司不能在華設立中國分行。
成立代表處是一種最簡單方式以達至進入中國市場及得到探取本土經驗的目的。若果你的投資中,包括有中國本土夥伴的話,你可選擇設立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形式,否則,你可選擇外國投資企業,此舉容許在管理方面有較大之控制權及彈性。設立外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另一個較新的選擇。
正常地,設立外國投資企業在選定營業範圍內以達到一個特到目的。除了傳統的生產性外國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亦可成立貿易性的、服務性、批發性及零售性等的外國投資企業。
如果閣下之集團公司內已有一系列的外國投資企業,為了平衡地在華作更多投資,可選擇成立中國控股公司發揮中央化管理功能,提供分攤服務、鞏固集團內其餘外國投資企業所提供之貨物分配功能及預先推銷進口貨品的功能。
當所有注冊資本到資後,你的外國投資企業就可在華境內透過成立分司以達至地域上擴展之目的。
在華成立企業之形式:
(1)進料加工
- 由本港企業售賣原材料予國內商業個體,後者加工該原料。之後,出售成品予本港企業;
- 本港企業與國內商業個體之間,並沒有簽署任何加工合同。
(2)來料加工
- 由本港企業與國內商業個體並簽署了加工合同,在華提供工廠設施、土地及勞工;
- 本港企業提供原材料、管理人才、生產監察、生產技術及訓練;
- 本港企業向國內商業個體支付加工費。
(3) 外國投資企業
- 外國投資企業包括外國個體擁有在華企業全部資本權益的25%或上;
- 可分類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獨資企業。
(4) 中外合營企業
- 合作形式包括有中國本土夥伴合作經營業務;
- 可分類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獨資企業。
(5) 獨資企業
- 其收入被徵收營業稅(營業額之3% 至 20% );
- 被徵收企業盈利所得稅,採用25%之稅率(統一稅率);
- 在聘請員工及公司行政方面,有絕對的自主權;
- 需要投放大量資本及將盈利轉往不同種類之儲備金帳。
(6) 代表處
- 發揮商業聯絡用途;
- 作生產或推介服務之引進用途;
- 進行市場科研及發展;
- 技術信息交換
以上所有屬非直接經營業務性質,但仍需繳付企業營利所得稅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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