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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藉人士在華涉及個人所得稅事項

1.2 外資企業僱用之外藉員工對個人所得稅之責任

跟據國家稅務總局(1994)第148號文引述,外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在華工作日一年內不超於90天/ 183天,按照相關協定,其收入可豁免繳稅。事實上,許多地方稅局卻沒有貫徹執行第148號文之規定, 使外藉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享有這些 “ 臨時來華 ” 情況之稅務優惠。 所以,應與地方稅局代表查詢,望能舒減低個人所得稅。

代表處僱用之外藉員工對個人所得稅之責任

代表處的首席代表,其非源於中國境內之所得,不能享有90天 (或183天)的免稅優惠。

外資企業在華設立的機構僱用之外藉員工

外資企業在華開展項目,被視在華有境內機構或有常駐機構,應繳納企業盈利所得稅。若在境內機構支付薪金予在華外外藉員工,不論 停留日子長短,他們的薪金應計入在華個人所得稅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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