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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香港节税安排
本港税制采用地区税务概念,若利润源于本港,才被纳入本港税网范围。以下是一些例子,举出利润源于本港以外,被认为离岸利润,此利润是不包括在课税内。以下是在有关不同种类的收入,而有不同税务处理方式:
2.1 贸易利润
若本港公司派雇员或行政人前往海外与供货商或客户,进行商议,订立所有有关购货和销售合约之条款,这样可能作出结论: 贸易利润是源于本港以外,即属离岸利润性质,因而不需缴纳本港利得税。
2.2 制造业的利润
若一间本港公司与中国国内签订加工合同,在此情况下,在港方提供原料、技术、管理人才、培训及生产视察与监控等。在现行税例及法院判决,纳税人可申请利润分摊,即只一半作本港利润。
2.3 服务酬金收入
一般而言,服务酬金收入是根据提供服务之地方作为利润产生地。换言之,若公司的部份服务在本港提供,部份服务在海外提供,纳税人可申请利润分摊,只有源于本港之利润,才作纳税计算用途。
2.4 为收取不同种类收入的人士,提供不同的税务建议:
例如:特许使用权收入、利息、跨境地区运输服务及电子商易所赚取之服务收入。
2.5 本港之印花税
印花税本身是一种盖印在交易文件上(而不是就该交易本身)所缴纳的一种税项。就本港而言,需缴付印花税及给政府盖上印花章有以下文件:如有关买卖本港土地权益、大厦及各类建筑物买卖及出租合约及公司股份转让等文件。有很多不同文件在定立后,需缴纳印花税才能使该文件在法律上有效。尤其交易涉及楼宇买卖及股份转让时,需请教专业意见为上。小心而全面之印花税税务策划,可帮助纳税人少付可观的印花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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