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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藉人士在华涉及个人所得税事项
1.1 在华采用 “ 习惯性居住 ” 的概念
当外藉人士在华拥有家庭或基于职业理由,需要习惯而频繁地在华居住、或在任何居住记录上登记为住客,此人被认在华拥有中国境内居所。
换言之,所有中国永久居民被认为在华拥有中国境内居所,他们需要为全球各地赚取之收入申报及缴纳在华个人所得税之责任。
对于中国永久居民但亦拥有外国护照或已成?外国居民,他们在个人所得税之责任。则被为等同于一个在华工作居住的外藉人仕。
在华全年居住的定义
在年历内计算,外藉人仕在华居了一年,将被视为居住满了一整年,除非附合以下情况:
- 一次性连续离华超过30天或以上;
- 虑积性离华超过90天或以上;
对于那些不是习惯性在华居留,但在华居留超于一年的外藉人仕,基于其收入,应被认定有缴付在华个人所得税之责任。
外藉人仕在华居留超于五年
在华居留超于五年的外藉人仕,其个人所得税之责任等同一个中国公民。其全球各地赚取之收入需进行在华申报及被包括在华个人所得税之范围。换言之,在华踏入第六个年头,其全球各地赚取之收入应被纳入在华个人所得税之税务记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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