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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藉人士在华涉及个人所得税事项
1.2 外资企业雇用之外藉员工对个人所得税之责任
跟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第148号文引述,外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华工作日一年内不超于90天/ 183天,按照相关协议,其收入可豁免缴税。事实上,许多地方税局却没有贯彻执行第148号文之规定,
使外藉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享有这些 “ 临时来华 ” 情况之税务优惠。
所以,应与地方税局代表查询,望能舒减低个人所得税。
代表处雇用之外藉员工对个人所得税之责任
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其非源于中国境内之所得,不能享有90天 (或183天)的免税优惠。
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的机构雇用之外藉员工
外资企业在华开展项目,被视在华有境内机构或有常驻机构,应缴纳企业盈利所得税。若在境内机构支付薪金予在华外外藉员工,不论
停留日子长短,他们的薪金应计入在华个人所得税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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