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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之税务服务
3.1 在华成立企业:
最直接进入中国市场是透过在境内设立机构注点,现今有许多不同形式之投资方式;决定用那一种,要视符于其商业目的及运作模式。除了财务机构以外,在现行法规下,一间外国公司不能在华设立中国分行。
成立代表处是一种最简单方式以达至进入中国市场及得到探取本土经验的目的。若果你的投资中,包括有中国本土伙伴的话,你可选择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形式,否则,你可选择外国投资企业,此举容许在管理方面有较大之控制权及弹性。设立外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另一个较新的选择。
正常地,设立外国投资企业在选定营业范围内以达到一个特到目的。除了传?的生产性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亦可成立贸易性的、服务性、批发性及零售性等的外国投资企业。
如果阁下之集团公司内已有一系列的外国投资企业,为了平衡地在华作更多投资,可选择成立中国控股公司发挥中央化管理功能,提供分摊服务、巩固集团内其余外国投资企业所提供之货物分配功能及预先推销进口货品的功能。
当所有注册资本到资后,你的外国投资企业就可在华境内透过成立分司以达至地域上扩展之目的。
在华成立企业之形式:
(1)进料加工
- 由本港企业售卖原材料予国内商业个体,后者加工该原料。之后,出售成品予本港企业;
- 本港企业与国内商业个体之间,并没有签署任何加工合同。
(2)来料加工
- 由本港企业与国内商业个体并签署了加工合同,在华提供工厂设施、土地及劳工;
- 本港企业提供原材料、管理人才、生产监察、生产技术及训练;
- 本港企业向国内商业个体支付加工费。
(3) 外国投资企业
- 外国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个体拥有在华企业全部资本权益的25%或上;
- 可分类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独资企业。
(4) 中外合营企业
- 合作形式包括有中国本土伙伴合作经营业务;
- 可分类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独资企业。
(5) 独资企业
- 其收入被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之5%);
- 被征收企业盈利所得税,采用33%之税率(包括国税及土税),在经济特区内,则采用15%之税率;
- 在聘请员工及公司行政方面,有绝对的自主权;
- 需要投放大量资本及将盈利转往不同种类之储备金帐?;
- 享有税务优惠。
(6) 代表处
- 发挥商业联络用途;
- 作生产或推介服务之引进用途;
- 进行市场科研及发展;
- 技术信息交换
以上所有属非直接经营业务性质,但仍需缴付企业营利所得税及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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