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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之税务服务
3.3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发展之新趋势
3.31 税率及费用扣除程度之改变:
与旧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相比,于2008 年1月1日生效之新税法,对费用扣除有以下之改变:
- 新税法统一税率为25%,应用于经税务调整后之企业盈利所得,较低税率如20%,适用于认可小规模及微利企业;另一较低税率如15%,适用于认可高新技术企业,则不会受地域限制;
- 新税率于2008 年1月1日正式生效采用,新税法对于损益帐上之费用扣除有以下之改变;
- 认可慈善捐献扣除程度最高为会计利润之12%;
- 若果所有工资及薪金是与企业商业用途,此费用可全数扣除;
- 广告及推广用之扣除最多至企业总营业额之15%;
- 雇员教育进修费用扣除最多占总工资之2.5%
3.32 对股息、利息收入及特许权费用会征收预扣税款
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中国政府向外资企业对国外控股公司派出之股息、利息及特许权费用进行征税,余下之利润方能转往于母国之控股公司。为了减少以上有关费用之征税支出,一个小心周详之税务安排去选择母公司成立地,方能达到以上节税目的。
3.33 之前给予的税务优惠将被废除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旧有的税务优惠对以下类型之企业,将被删掉或当作立刻开始生效享有:
(i) 制造性企业;
(ii) 双重密集企业;
(iii) 出口为主道企业;
(iv) 在科技园内成立之高新技术企业。
有些现有企业(原先使用税率为33%)在新税法下可使用低之税率25%征税。若现有企业之前有权享受税务优惠但由于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仍未正式开始使用者,被认定于新税法订立之年度内开始使用。
那些于2007年3月16日或以前已注册或成立之企业(常称为老企业或旧企业),仍可享有过度期内之税务优惠,当企业于2007年3月16日或以后成立(常称为新企业),不能享受旧企业所得税留下来之优惠,一切依从新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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