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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之稅務服務
3.3 新企業所得稅稅法發展之新趨勢
3.31 稅率及費用扣除程度之改變:
與舊的企業所得稅稅法相比,於2008 年1月1日生效之新稅法,對費用扣除有以下之改變:
- 新稅法統一稅率為25%,應用於經稅務調整後之企業盈利所得,較低稅率如20%,適用於認可小規模及微利企業;另一較低稅率如15%,適用於認可高新技術企業,則不會受地域限制;
- 新稅率於2008 年1月1日正式生效採用,新稅法對於損益帳上之費用扣除有以下之改變;
- 認可慈善捐獻扣除程度最高為會計利潤之12%;
- 若果所有工資及薪金是與企業商業用途,此費用可全數扣除;
- 廣告及推廣用之扣除最多至企業總營業額之15%;
- 僱員教育進修費用扣除最多佔總工資之2.5%
3.32 對股息、利息收入及特許權費用會徵收預扣稅款
於2007年1月1日起生效,中國政府向外資企業對國外控股公司派出之股息、利息及特許權費用進行徵稅,餘下之利潤方能轉往於母國之控股公司。為了減少以上有關費用之徵稅支出,一個小心週詳之稅務安排去選擇母公司成立地,方能達到以上節稅目的。
3.33 之前給予的稅務優惠將被廢除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下,舊有的稅務優惠對以下類型之企業,將被刪掉或當作立刻開始生效享有:
(i) 製造性企業;
(ii) 雙重密集企業;
(iii) 出口為主道企業;
(iv) 在科技園內成立之高新技術企業。
有些現有企業(原先使用稅率為33%)在新稅法下可使用低之稅率25%徵稅。若現有企業之前有權享受稅務優惠但由於長期處於虧損狀態仍未正式開始使用者,被認定於新稅法訂立之年度內開始使用。
那些於2007年3月16日或以前已註冊或成立之企業(常稱為老企業或舊企業),仍可享有過度期內之稅務優惠,當企業於2007年3月16日或以後成立(常稱為新企業),不能享受舊企業所得稅留下來之優惠,一切依從新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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