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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之稅務服務
3.4 資本薄化之法規
針對外資企業,在監管對於關連交易方面,有關關連借貸及外資企業之借貸對資本比率控制水平之法規,為的是要維持借貸利息扣除之合理性,與及肯定外資企業在企業營運上有足夠資金而訂立之法規。
新企業稅法第四十六條例出,有關關連交易借貸款項產生之利息,若該企業不能達到法定貸款資本比例,此項利息支出是不可扣除。另外,借貸款項之條款需是符合市場賣買雙方同意的價格。
因此,小心稅務策劃是必須的,才肯定關連交易借貸方產生之利息支出可全數扣除及減免中國稅局提出對該企業申報利潤作出稅務調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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