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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之稅務服務
3.6 受控制外國公司法規
若果企業之稅務安排是建基於沒有實際商業目的或理由,中國稅務機關會對企業之應納稅所得進行稅務調整;
新企業稅法第四十五條例出,受控制外國公司法規條文內容一般性,它提及: 在華境內之公民企業擁有、控制其在低稅率地區成立、運作之外國子公司。這些外國子公司產生之利潤,實為公民企業應享有,在新企業稅法下,應納為公民企業納稅所得一部份;
新企業稅法第四十七條例出,"控制"一詞被定義為,中國公民企業直接或簡接地持有百分之十或以上之可投票股權與及百分之五十外國子公司之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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