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 1. 香港与海外国家地区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安排
1.4 香港与卢森堡签订之防止双重征税协议安排:
于2007年11月2 日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卢森堡签署之较详细避免双重征税税务安排,此安排将于2008年4 月1 日于本港正式生效及于2008年1 月1 日于卢森堡正式生效。
以下为新的避免双重征税税务安排所包括范围:
1.41 股息收入之暂缓税率:
若以某些情况以符合要求才可在股息收入及特许权费用收入方面享有税务优惠,其优惠情况如下:
(i) 股息收入之延递税率由原先10%降至免税率;
(ii) 特许权费用收入延递税率由5.25%降至3%。
1.42 资本利润
跟据本港与卢森堡所签订之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本港公司将持有卢森堡公司之股份变卖,所得来之资本利润可不需征税。除非本港公司所持有卢森堡成立之房地产公司,此公司之资产值超于一半是源于卢森堡境之不动产物业则除外。
1.43 居民之定义
根据本港税务条例,并没有本土居民之定义,所以与卢森堡订了- 避免双重征税税务安排后,本港会采用该安排文件中第四条款,列明之居民定义。事实上,此安排中之居民定义和本港与中国人民共和国、比利时及泰国曾签订之避免双利征税税务安排,安排中列明之居民定义相似。当人(而非个人)如:公司等个体被认定拥有双重居民定义 (即在两个签约国家/地区有合法居民定义时),会采用有效管理观念作为界定居民定义之用途。
1.44 服务计划过程之永久常驻机构定义。
若果香港公司于卢森堡为当地客户提供服务:如进行一个完整服务计划,在任何12个月内所花时间超于180天提供服务,该香港公司被认定在当地拥有永久常驻机构。
1.45 我们提供之服务
我们为那些在本港、卢森堡及其它欧盟国家拥有商业投资之客户提供税务商业咨询服务,如有需要,请与我们联络。
|
|
|